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原告丁○○
丙○○被告新億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被告甲○○98年度交上訴字第6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於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聲請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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