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小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232號

原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法定代理人 吳晉祥

訴訟代理人 賴翰君

被告 張耿維

輔助人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王靖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66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3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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