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埔小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埔小字第125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煜瀅 住○○市○里區○○路0段000號被告 陳咸瑾 住南投縣○○鎮○○里○○○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0,278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埔里簡易庭 法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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