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偉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
甲○○華峰砂石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92,323元(以請求拆除之土地面積19760.19平方公尺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1,7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映佐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