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真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毒偵字第1233號),聲請人聲請專科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夾鏈袋參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承辦101年度毒偵字第1233號被告楊真貞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是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3包(檢體量微無法秤其淨重),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7日9時30分許在台南市○區○○路○○○巷○○號之3其住處查獲被告楊真貞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並扣得被告楊真貞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夾鏈袋3只。嗣被告經本院101年度毒聲字第299號刑事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之事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聲觀字第246號聲請書、本院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各1件在卷可憑。又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乙情,亦經本院核閱卷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101年10月11日高所衛字第1011000285號函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紙無誤,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0月22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233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前述案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前開扣案之殘渣夾鏈袋3只,經警方以聯勤204廠製造之毒品檢驗盒(安非他命)試劑進行初步檢驗結果確呈有安非他命反應,後將上開殘渣夾鏈袋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檢驗,3只殘渣夾鏈袋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涉嫌毒品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1年4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907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按,足徵上開扣案之殘渣夾鏈袋內均含甲基安非他命,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本件聲請核與案卷所附證據資料相符,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沒收銷燬。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