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7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2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丙○○與告訴人丁○○○、甲○○分別係母子、兄妹關係;於民國95年11月5日2時30分許,乙○○、丙○○在高雄縣鳳山市○○○街○○巷○○號丁○○○住處,與丁○○○、甲○○因細故發生爭執,乙○○、丙○○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出手毆打丁○○○及甲○○,致丁○○○受有右上臂紅及兩側臀部痛之傷害、甲○○則受有左頭頂瘀腫、右臂瘀青及左手痛等之傷害,因認被告乙○○、丙○○均分別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280條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普通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
7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然既係加重其刑,而所犯者如係第277條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又係以罪而不以刑為準則,則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自在告訴乃論之列。
三、本件被告乙○○、丙○○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均分別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280條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普通傷害罪嫌;依前開說明及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丁○○○、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96年4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譚德周
法官李嘉益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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