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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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794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311號原告 葉雯心 被告 李嘉龍
詹勝偉
劉耀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