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華鑫選任辯護人徐文彬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華鑫自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5月27日執行羈押,嗣因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乃於100年7月7日借執行他案至100年11月9日,再由本院以上開理由,再予接續羈押,並於100年12月27日起,因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裁定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2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紀錄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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