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希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希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