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436號上訴人 葉秀鳳 被上訴人琉球鄉靈山寺法定代理人 許姚賜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陳威宏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