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074號債權人幸福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盧宣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怡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20700元之計算方式。(請釋明並分
列請求金額之項目,如公共基金、利息等,又利息不得再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故應將管理費本金及利息分列,僅得以管理費金額計算利息。)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民法第207條(複利)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㈡請提出債務人李怡嫻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街○○巷○○○○○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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