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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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11號

聲請人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經本院部分廢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建上字第3號判決,發回更審,已經同院11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5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命相對人負擔該部分發回前之第三審訴訟費用2%,餘由聲請人負擔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瑜娟

法官胡宏文

法官周群翔

法官林玉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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