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09號

聲請人墨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梓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宥維茶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90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01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瑜娟

法官林玉珮

法官胡宏文

法官周群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榕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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