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09號
聲請人墨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梓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宥維茶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90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01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瑜娟
法官林玉珮
法官胡宏文
法官周群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榕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