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陳東林 被告 陳莉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5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法官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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