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736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36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22日下午2時2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信用卡逾期帳款轉
列催收款通知書、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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