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姚宜姈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26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22日上午10時2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伍逸康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第一個月按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逾期第二個月按新臺幣參佰
元計算,逾期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按每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歷史帳單查詢、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等影本各1份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