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3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3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331號債權人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亨禮安 債務人 林張錦 即 林文坦 之繼承人
林基財 即林文坦之繼承人 林基成 即林文坦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文坦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伍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四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