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409號聲請人 蔡苡彤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史合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補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㈡請補正聲請人狀末簽章。
㈢確認請求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4年3月1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狀內記載提示日為104年7月1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