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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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412號聲請人 陳明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志宏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票號TH0000000之本票受款人為「 陳名富 」與聲請人「陳明富」不一致,請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相關釋明資料及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請確認票號TH0000000本票金額為何?(因附票與原因事實不一致)
四、利息起算日為何?(因附表未載明)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