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璋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璋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1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復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0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2年7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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