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16號上訴人 張雅惠 被上訴人 陳筱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上訴人僅自行繳納18,577元,尚欠差額1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該差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