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7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7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789號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非訟代理人 陳智鈞 債務人 徐國雄 (即 徐錦德 之繼承人)債務人 徐國賢 (即徐錦德之繼承人)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淑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錦德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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