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劉永豐 被告林杭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簡上字第6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