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310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劉德明 債務人 陳威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伍萬壹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台幣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