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13號聲請人 林秀芳 相對人新興學校財團法人桃園縣新興高級中學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興學校財團法人桃園縣新興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欄位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新興學校財團法人桃園縣新興高級中學第14屆董事會於民國104年3月11日第7次會議,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茲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之情。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新興學校財團法人桃園縣新興高級中學捐助章程,核與新興學校財團法人桃園縣新興高級中學成立精神並不違背,且未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0條第8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