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36號原告 陳中權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局長)住同上上列原告因有關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為之處分書,申請復查,經被告以103年10月21日北區國稅法二字第0000000000號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104年3月17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104年4月20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靜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羅婉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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