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52號原告 宋耿郎 被告 宋俊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041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施懷閔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