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1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739號聲請人 陳宥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前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桃園地院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移轉本院審理,惟因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其發行公司為「富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此有本院調閱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在卷足憑,因之,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應專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該院裁定移送本院顯有違誤,本院不受移送裁定之羈束,依首揭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17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富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0ND0000000-0│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