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4號原告 林雅慧 訴訟代理人 劉嵐 律師被告 陳國勝
鑫科資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玲 上1人之訴訟代理人 江瑞隆 被告 王駿揚 兼法定代理人 陳嘉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易字第6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朱世璋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