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429號聲請人 吳秀琴王金銘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宜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聲請人繼承相關資料㈠聲請人之被繼承人人繼承系統表。
㈡被繼承人王金銘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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