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428號聲請人 吳秀琴 即 王金銘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偉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被繼承人王金銘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四、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及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繼承人之簽章)。
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之文件。
六、本票提示日為何?
七、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