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1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獎懲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4號上訴人 楊家銘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三峽區介壽國民小學間獎懲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畢乃俊法官鄭凱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