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9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9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睿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調偵字第67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2325號),改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黃睿朋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然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就本件過失傷害乙案,已與告訴人 張淑琴 達成調解,告訴人亦於民國108年11月8日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臺南市東區調解委員會108年11月8日108年刑調字第1381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刑法第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調偵字第673號被告黃睿朋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
號5樓之10居臺南市○○區○○里00○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睿朋於民國107年10月1日7時6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區○○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中山路231之6號前,本應注意分向限制線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且不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駕車橫越雙黃線違規左轉,適有張淑琴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同向車道後方,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安全距離,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張淑琴受有未明示側性前胸壁挫傷、右側手肘擦傷、左側膝部擦傷、挫傷等傷害。黃睿朋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發覺其犯罪前,即向據報到場處理之警員坦承為肇事人,自首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張淑琴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睿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經告訴人張淑琴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綦詳,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及現場蒐證照片9張附卷可稽。按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又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第1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駕車自應注意上述規定,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仍逕行駕車行駛,終致肇事,足認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4條前段修正為「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過失傷害罪法定刑重於修正前所規定者,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請依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過失傷害罪論處之。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於肇事後,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前,即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警員自承其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核與刑法第62條本文之自首要件相符,請審酌依法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檢察官李佳潔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劉家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