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14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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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144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李楚葳
被   告  卓美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餘新臺幣
壹萬伍仟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韻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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