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25號聲請人 韓彩琴
郭昱恩 共同非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
林育瑄 律師(112年8月24日具狀解除委任)相對人和漢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永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十日內預納檢查人報酬新臺幣3萬元。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第174條分別定有明文。審酌檢查人之報酬係因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而生,為選派檢查人非訟程序所產生「費用」之一。其檢查工作之多寡,內容是否繁瑣均能影響其報酬,是檢查人之總報酬原則上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48條採後付主義。惟考量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係依法選派,與一般之委任契約係由雙方當事人合意訂立,雙方有一定信賴關係,且業已約定給付報酬之方式有所不同;復衡酌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後,即需投入相當之時間、勞力、費用,倘未能預先支領部分報酬,對其殊為不利,恐將影響擔任檢查人之意願,故檢查人之總報酬雖應於檢查人之工作全部完成時,才由法院酌定,但如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前聲請預收部分報酬,應非不得准許。
二、查本件 楊保安 會計師已表明其接受本件檢查人之委任,然須依檢查方案預收報酬,完整檢查費用為40萬元(本院卷第15371頁),為使本件檢查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自有使聲請人預納之必要,並審酌相對人稱公司已經沒有營業,帳冊可能不見了(見本院卷第411-412頁),是本院認應命聲請人於本裁定後10日內預納檢查報酬3萬元,以利檢查人開始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如聲請人逾期不預納,本院得另裁定拒絕其聲請。至其餘檢查報酬,則待檢查人完成檢查項目,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供本院審酌後,始能核定。
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規定,和漢企業有限公司若有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和漢企業有限公司應配合檢查人之檢查,若有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規定情形,將依法裁罰。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郭春慧附錄:
公司法第245條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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