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0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40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40629號債權人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債務人PEDROSAMARNIETABLO瑪潤(菲律賓國籍)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外人居停留資料後執行其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現服務處所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地址為「桃園市○○區○○里○○路0段00000號(3、4、5樓)、556號4、6樓」,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1紙在卷可憑。衡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件應移送於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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