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冠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冠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冠暐(下簡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08年7月2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而附表編號1、2、5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4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暨附表編號1至2、3至4所示之罪前已分別定執行刑,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黃齡玉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附表:受刑人李冠暐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行使偽造私文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8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4月10日至106年4月12日│105年8月5日│105年12月5日、105年12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1508號│偵字第244號│偵字第31079號、106年度偵字│││││第838、1286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882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43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5日│107年6月29日│108年3月2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882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43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89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10月2日│107年8月6日│108年4月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1.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1.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1.編號3至4所示之罪,應執行│││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有期徒刑4年6月。│││第45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第45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刑6月。│刑6月。│度執緝字第1401號(108年│││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830號)。│││度執更字第5057號(106年│度執更字第5057號(106年││││度執字第16294號)(已易科│度執字第16294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罰金執行完畢)。││└────────┴─────────────┴─────────────┴─────────────┘┌────────┬─────────────┬─────────────┐.│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6日│105年12月6日前某日起至105││││年12月6日查獲時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31079號、106年度偵字│偵字第31079號、106年度偵字│││第838、12866號│第838、1286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8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0日│108年3月2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8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89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4月8日│108年3月2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1.編號3至4所示之罪,應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有期徒刑4年6月。│執緝字第1402號(108年度執│││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字第6831號)。│││度執緝字第1401號(108年││││度執字第68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