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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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2號聲請人 李瑞榮 (即吳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聲請延展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五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吳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334條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所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曾以99年度司字第31號受理吳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吳龍公司)之清算事件,同時聲請人於民國99年12月15日就任吳龍公司之清算人並開始清算程序,期間雖經鈞院准予延展清算期間至101年12月15日,惟目前聲請人仍在就吳龍公司之相關財務報表進行最後之確認,尚無法於前開時程完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請求准予將本件清算程序之清算完結日延至102年6月15日等語。
四、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期間展延6個月即至102年6月15日止。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