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 李月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3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上開裁定及臺灣新新聞報各1紙在卷足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朱宏偉┌──────────────────────────────────────────┐││├──┬─────┬─────┬───────┬───────┬─────┬─────┤│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李月子│嘉義市農會│107年3月5日│12,000元│FA0000000│││││民生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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