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40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陳桂霖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2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如附件一裁定書所示,略以:原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原裁定附表(原審已就原聲請書誤載之處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俟經原審審核聲請正當,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
二、抗告意旨如附件二抗告狀所載,略以:原審裁定應執行之刑雖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惟抗告人所犯之數罪除犯罪類型相同,且所侵犯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個人法益外,其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亦屬相似,為免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過高,實應酌定更低應執行刑,原審未予衡量上開因素,已使責罰未能相當,難謂與裁量權應遵守之內部界限相契合,請撤銷不當之裁定,另為妥適之裁定等語。
三、經查:
(一)法規說明: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是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院判斷:⒈查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號所示之罪,分別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原審法院審酌抗告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法審核後認為聲請正當而予准許,並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4月,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7年4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10年10月)以下,顯已就宣告刑總和減去有期徒刑1年6月,並無違背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
⒉且觀之附表編號5至7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已就宣告刑總和(9年1月)減去11月,加計附表編號1至4、8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即4月、3月、5月、5月、4月),合計總和有期徒刑9年11月,然原審僅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4月,實已再減去有期徒刑7月。亦無違反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是抗告意旨再以質疑原裁定所量定之應執行刑過重已無理由。
⒊況查被告所犯各罪罪名有異,罪質不同,犯行時間互殊,
相隔有距,且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非一致,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原審裁定僅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4月,實已就原宣告刑總和大幅減低,難認有何過苛過重之情事,亦無違反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界限。
四、綜上,本件足認原審業經審酌抗告人所犯該等數罪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抗告人之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既未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自屬法院裁量權限適法且正當之行使。抗告意旨徒憑己見,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違法或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許文章法官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不能安全駕駛│毒品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致交通危險罪│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105年10月25日上午7│105年12月24日上午10│105年12月20日(原聲││犯罪日期│、8時許│時許│請書記載24日,業經原│││││審更正)上午9時24分│││││許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5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5年度速偵│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386號│字第6268號│字第291號│├───┬────┼──────────┼──────────┼──────────┤││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竹簡字第834號│106年度桃交簡字第115│106年度竹簡字第346號││├────┼──────────┼──────────┼──────────┤││判決日期│106年4月5日│106年3月21日│106年7月4日│├───┼────┼──────────┼──────────┼──────────┤││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竹簡字第834號│106年度桃交簡字第115│106年度竹簡字第346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24日│106年5月15日│106年7月24日│├───┴────┼──────────┼──────────┼──────────┤││新竹地檢│桃園地檢│新竹地檢││備註│106年度執字第3038號│106年度執字第7639號│106年度執字第4421號│└────────┴──────────┴──────────┴──────────┘┌────────┬──────────┬──────────┬──────────┐│編號│4│5│6│├────────┼──────────┼──────────┼──────────┤│罪名│毒品防制條例│強盜│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23日10時許│106年2月21日至22日止│106年2月22日2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644號│106年度偵字第2269號│106年度偵字第2269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竹北簡字第597│106年度訴字第270號│106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17日│106年11月21日│106年11月21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竹北簡字第597│106年度訴字第270號│106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11日│106年12月11日│106年12月11日│├───┴────┼──────────┼──────────┴──────────┤││新竹地檢│編號第5至7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備註│107年度執字第458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56號│└────────┴──────────┴─────────────────────┘┌────────┬──────────┬──────────┬──────────┐│編號│7│8││├────────┼──────────┼──────────┼──────────┤│罪名│竊盜│偽造文書│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02月11日2時許│106年02月21日3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69號等│第2269號等││├───┬────┼──────────┼──────────┼──────────┤││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70號│106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21日│106年11月21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70號│106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11日│106年12月11日││├───┴────┼──────────┼──────────┼──────────┤│││新竹地檢│││備註│同前編號第5至6號│107年度執字第17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