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再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再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抗字第10號再審聲請人 顏秋英 上列再審原告與聲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
1條規定,提出記載: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聲明不服之裁定及聲請再審之陳述。㈢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裁定及應如何裁定之聲明。㈣聲請再審及關於聲請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之書狀。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正)到院;逾限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謝肅珍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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