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543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炎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4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炎龍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未能循正當途徑以理性平和之方法解決紛爭,竟為本案恐嚇犯行,殊不足取;惟被告事後已坦承犯行,亦經告訴人表明業與被告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民國112年8月8日具狀撤回告訴(惟被告所犯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因被害人而免除訴追),有聲請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在卷 可佐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