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21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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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162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豐田

王德龍

被告 蕭能維 律師即 洪伯瑜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洪伯瑜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洪伯瑜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如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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