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楊恊都 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 律師被告 楊雅惠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訴字第5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林新益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