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沙簡字第736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鄭正杰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0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之聲明:除假執行之宣告外,如主文所示。
貳、事實摘要:
一、⑴: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以下同)94年6月14日
,向原告申請貸款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與原告訂立借
據,依上開約定,應將所欠金額按月分期攤還,若逾期一次
,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應將所欠消費借全數一次清償;
利息第1期至第6期,依本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1.42%】加
0.88碼【每碼0.25%】,按月固定計付,並固定為之,第7期
至第84期依本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1.42%】加16碼【每碼
0.25%】,按月計付,並機動為之。又依借據約定條款第4條
(加速條款)之約定,借款人若不依約付本息時,債務即視
為全部到期,應將所欠借款全數清償;另依借據一般條款第
8條之約定,如有遲延時,自遲延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另按該利率10%加付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另按上開利
率20%加付違約金。
⑵:詎料,被告自95年6月14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已逾期一次
以上,依借據約定條款第四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目
前尚欠借款436522元,及上述請求之利息、違約金;因被告
欠款屢經原告催討無著。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遲延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不爭執。
參、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定儲利率
指數專用】、存放款利率表、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各一件為
證,且為被告到庭所不爭執,因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主張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二、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
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