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8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8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830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許月卿 (即 許士林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玖仟玖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陸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玖萬
玖仟玖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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