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他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他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他字第220號原告 楊景全 上列原告及被告 楊惠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9日,以本院106年度士救字第1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院
106年度訴字第527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41號判決,其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
0萬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0萬1,500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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