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他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他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他字第193號原告 連君龍 被告蓮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家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零柒佰玖拾貳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分之1。嗣該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17萬7,440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5萬792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5萬792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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