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鳳享(原名李鳳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8年執聲付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鳳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鳳享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8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
106年4月1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108年4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7
7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文家倩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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