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勞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聲字第54號聲請人 林翰璋 相對人寶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傑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倘當事人之一方已履行義務時,不論是一部履行或全部履行,於其履行之範圍內,債務既已消滅,他方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不得就消滅之債務聲請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6年4月19日經桃園市政府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提撥新臺幣(下同)19,380元至聲請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固據其提出106年9月20日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函1件為證。惟相對人於105年5月應提繳974元、105年6月至106年2月止,每月應提繳2,088元,總計共19,766元,該筆金額相對人已於106年9月29日繳納,並分配至聲請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等情,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10月19日保退二字第1061309457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相對人之債務既已消滅,聲請人自不得就消滅之債務聲請強制執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為強制執行,尚難准許。
四、又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彥汝

更多裁判書